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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现就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统筹层次
(
)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合理确定筹资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大病医疗需求,对困难居民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坚持统筹协调,规范引导,自愿参加,稳步推进,做好不同医疗保障制度基本政策、相应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试点目标。2008年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已试点城市:贵阳市、遵义市;扩大试点城市:六盘水市、安顺市、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毕节地区),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通过试点,探索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到2012年基本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州、地)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试点地区根据中央和省的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后所在单位具备缴费能力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20元左右,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00元左右。具体筹资标准,由试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待遇标准,结合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确定。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和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家庭(个人)每人每年实际缴费50元左右,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实际缴费160元左右,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以及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0元左右,其余缴费部分由政府补助。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
)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的地方政府补助,由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政府负担。省政府补助占地方政府补助的比例,根据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按照试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分档确定,其中贵阳市补助20%,遵义市、六盘水市补助30%,安顺市、黔南州、黔西南州、毕节地区补助35%,黔东南州、铜仁地区补助40%。省政府补助占地方政府补助的比例,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共同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由市(州、地)政府(行署)确定,并将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
四、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具体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诊大病的具体范围由试点地区确定。试点地区要探索适合参保城镇困难人员经济承受能力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二)试点地区应当建立缴费和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或缴费达到一定年限的参保居民,可以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降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
)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办法。
(
)对参保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城镇居民,可以按照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与服务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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