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界定省级“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9]18号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定了《关于界定省级“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比照本办法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关于界定省级“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6号)精神,现就我省省属和中央在黔“困难企业”界定有关问题明确处理意见如下:
一、“困难企业”界定的原则和范围
为了稳定就业局势,保证各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人民政府要求,本次帮扶“困难企业”的原则是“救急不救贫”,对象主要是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冶金、有色、煤炭、装备制造、化工、电力等行业中的困难企业。在“困难企业”界定时要在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的前提下,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过去长期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列入此次“困难企业”界定范围。
二、“困难企业”界定的条件
我省省属和中央在黔企业中的“困难企业”界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来,生产经营正常,因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度与2007年度相比产值、利润大幅下滑的企业。
(二)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008年度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
(三)2008年度未发生一次性裁员超过二十人以上、全年裁员不超过在册员工总人数10%的企业。
(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
(五)已制定了减薪保岗位(含经营者年薪)计划且已经执行的企业,减薪后职工平均工资应低于所在市(州、地)2008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困难企业”界定申报程序
省属和中央在黔企业申请界定“困难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省属和中央在黔企业,可直接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造成困难的主要原因及应对金融危机的办法;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和原因;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企业制定的减薪计划和执行情况;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相关资料等基本内容。
(二)所在市(州、地)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2007、2008年度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审核意见。
(三)经中介机构审核的2007年度和200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年报。
(四)2008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资料。
(五)2007年2008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
四、“困难企业”的界定和管理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主持召开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局组成的“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审核界定。经省联席会议审核界定的“困难企业”在贵州劳动保障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对界定的“困难企业”,省联席会议实行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符合界定条件的企业,经批准享受各项补贴或缓缴社会保险费待遇后,如停止执行减薪保岗位计划或因生产经营原因而裁员的,应主动申报终止“困难企业”的界定结果,并停止享受各项补贴或缓缴社会保险费待遇。
各市(州、地)比照本办法执行。
颁布日期:2009-3-16 执行日期 |